1、宣传、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、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,负责有关渔业生产管理方面的文件、规定的起草、制订。 2、研究制订全县渔业生产发展规划、重大技术措施及主要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实 施,组织协调大水面开发和负责特种水产工程的实施工作。 3、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。 4、研究水产品市场产销和组织水产品综合加工利用与开发。 5、指导水产种苗繁殖、鱼病防治工作,负责全县水产苗种进出口检验、检疫工作。 6、对渔业资源的增殖、保护和合理实施监督管理,负责渔业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水 生动(植)物的保护工作,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。 7、负责全县养殖(种植)水域使用证的发放工作。 8、负责指导全县养殖水域交易市场的管理,指导对养殖水域实行跨行业、跨所有制、跨 区域的联合开发,并负责对承包、出让、租赁的水面进行权属监证。 9、维护国家集体和渔业生产者个人的合法权益,调查处理全县内湖养殖水面纠纷以及违 反渔业法规的事件,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。 10、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