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对积极推行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,实绩突出、群众拥护的干部,要大力宣传、表彰。
第二条 对不落实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基本任务要求的村干部,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,责令改正。
第三条 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干群矛盾和群众上访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第四条 对拒不改正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,建议乡纪检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。
第五条 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的,要坚决查处,有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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