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我镇公章的规范化管理,确保印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政府公章使用范围
1、以镇党委、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。
2、对外联系工作需镇政府开具的工作介绍信。
3、向县委、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报告、请示、报表等。
4、以镇政府名义签订合同、协议,颁发奖状、荣誉证书等。
5、需开具证明的其它事项。
二、批准权限
1、重要事项用印由书记、镇长批准,一般事项用印由办公室主任批准。
2、实行登记制度。除常规报表外,按时间、内容、经办人、批准人等项目登记后方可用印。
三、印章保管
1、公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、使用。
2、禁止将印章交由他人拿去使用,如有必要需经书记、镇长同意并登记。
3、严禁开具空白信件。
4、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用印制度,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,有权拒绝用印。